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建設行業分會 章 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建設行業分會,簡稱中國建設貿促會,英文名稱為Construction Industry Sub-Council, China Council for the Promotion of International Trade,英文縮寫為CCPIT-CISC。本會同時使用“中國國際商會建設行業商會”的名稱,簡稱中國建設商會,其英文名稱為 Construction Industry Chamber of Commerce, China Chamber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e, 英文縮寫CCOIC-CICC。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本會是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在建設行業設立的貿促機構,是由建設行業企業、事業單位和有代表性人士自愿組成的全國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的民間對外經濟貿易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遵守我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愛國主義精神,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根據國家和行業發展的總體部署,促進建設行業國內外貿易、投資和經濟技術合作,為政府決策服務,為行業發展服務,為會員企業服務。 第四條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五條 本會接受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貿促會)的雙重領導、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遵守中國貿促會章程,并參照執行民政部等部門關于社會團體的相關規定。 第六條 本會具有獨立的法人地位,依照中國貿促會章程和本會章程的規定獨立開展業務,自收自支,以自己的名義獲得財產,承擔有關義務。 第七條 本會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八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圍繞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的中心工作,參照國際慣例,開展促進中國與世界各國、各地區之間的貿易、投資和經濟技術合作活動,增進中國建設行業同世界各國、各地區建設行業的相互了解與交流,促進中國建設產品在國內外市場的推廣應用。 (一) 接待國外建設行業人士和代表團來訪;組織出國訪問,與有關國際組織、區域性組織及各國貿促機構開展交流與合作;組織、參加或與國外相應機構聯合召開有關建設行業合作的國際會議;負責與國外對口組織在華設立的代表機構以及外國在華成立的商會進行聯絡。 (二) 促進內地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的經貿交流,為內地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建設行業之間的交流與合作搭建平臺、提供服務; (三) 組織參加國際展覽會以及相關國際性會議;在境內舉辦建設行業展覽會和國際研討會; (四) 開展國際交流和業務推介活動,促進提升會員企業參與國內外市場競爭的能力,促進中國建設產品和技術在國內外市場的推廣應用; (五) 經中國貿促會批準或授權,辦理建設行業商事證明、商事爭議調解和仲裁業務,并提供相關法律咨詢服務。 (六) 推動引進境外先進技術和先進產品,學習和借鑒國際管理規則和經驗,促進中國建設技術和管理水平的提高; (七) 收集、整理、傳遞和發布相關經貿信息;聯系、組織經貿洽談和技術交流活動;向國內外有關企業和機構提供經貿信息、咨詢和資信調查等各類服務;編輯、出版刊物、電子出版物及其他出版物; (八) 為會員企業和其他企業提供服務;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行業企業有關情況和訴求;研究建設領域的有關問題,向政府和企業提供政策建議和建設性意見; (九) 辦理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授權或交辦的其他工作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九條 凡是承認本會章程的下列組織和個人,均可申請加入本會會員 : (一) 在中國境內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具備法人資格的建設行業企業; (二) 與建設行業有關的事業單位; (三) 建設行業的經營者、投資者、技術人才、管理人才及其他相關人士。 第十條 申請加入本會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會的意愿; (三) 在建設行業或在本會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程序: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和相關證明材料,填寫“會員登記表”; (二) 秘書處審核,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 秘書處頒發會員證并歸檔管理。 第十二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 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三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 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 承擔本會的委托,完成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向本會反映情況,及時提供變更的會員資料和信息。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及時交回會員證。 第十五條 會員如果連續兩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六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一節 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七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制定并修改會費標準; (五) 決定終止事宜; (六)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批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必要時可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第二節 理事會 第二十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閉會期間行使會員代表大會職權,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一般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會議可采用線下或線上會議形式召開。 第三節 常務理事會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職權中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一般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會議可采用線下或線上會議形式召開。 第四節 監事會 第二十七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監事會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監事會由3名監事組成。監事會設監事長1名,由監事會推舉產生。監事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連任不超過2屆。 本會接受并支持委派監事的監督指導。 第二十八條 監事的選舉和罷免: (一)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二)監事的罷免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二十九條 本會的負責人、常務理事、理事和本會的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并對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對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執行本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人員提出罷免建議; (三)檢查本會的財務報告,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會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對負責人、常務理事、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要求其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業務主管單位、行業管理部門、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決定其他應由監事會審議的事項。 監事會一般每半年召開1次會議。監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監事1/2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三十一條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忠實、勤勉履行職責。 第三十二條 監事會可以對本會開展活動情況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監事會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本會承擔。 第五節 負責人和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條 本會負責人包括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根據需要,本會可設立名譽會長職位。 第三十四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 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 (四) 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65周歲; (五)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五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批準后,方可任職。 第三十六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如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批準后方可任職。 第三十七條 本會法定代表人一般由會長擔任。因特殊情況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的,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和本會規章行使職權,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八條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報告工作。 (四)提名副會長、秘書長候選人,提交理事會選舉。 (五)主持召開會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重要事項。 第三十九條 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會長空缺或因故不能履行職權時,由被授權的副會長代行會長的職權。 第四十條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五)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六)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六節 分支機構和代表機構 第四十一條 本會在本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內,可根據工作需要設立、變更或終止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并須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討論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備案。 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另行制訂章程,不發放任何形式的登記證書,在本會授權的范圍內開展活動、發展會員,法律責任由本會承擔。 分支機構經本會授權或委托,可向會員收取會費,但不得重復收費。 第四十二條 本會分支機構開展活動,應當使用冠有本會全稱或規范簡稱的名稱,并不得超出本會的業務范圍。 第四十三條 本會不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不在分支機構下再設立分支機構。 第四十四條 分支機構的財務必須納入本會法定賬戶統一管理。 第四十五條 分支機構實行主任負責制。根據工作需要可設置主任1人,副主任1-3人,以及秘書長、副秘書長等。 第四十六條 分支機構根據需要可設立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作為集體決策機構和日常管理機構。管委會主任委員由分支機構主任擔任,副主任委員及其他成員由分支機構副主任、會員單位代表擔任。 第四十七條 分支機構主任由本會批準任免;副主任、秘書長、副秘書長由分支機構管委會自行任免,報本會備案。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四十八條 本會的經費來源: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收入; 第四十九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五十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五十一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資產來源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五十二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三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四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或第三方獨立審計。 第五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六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政策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七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五十八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中國貿促會審查同意,并履行備案手續。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九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六十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六十一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六十二條 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三條 本章程修改草案經2021年3月25日本會會 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六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及其常務 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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