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網吧找人清洗外墻,受雇者又轉雇他人參與該業務。現實生活中,這種勞務“轉包”的情形不在少數。倘若發生意外,誰該為此負責?近日,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這樣的一起起案件,頗具警示意義。
蕪湖縣某網吧因外墻需要清洗,遂以1200元的價格將外墻清洗業務交給阿紅。2015年5月初的一天,阿紅打電話給阿剛,并讓后者再找一個“大工”一起來做外墻清洗,于是阿剛就將情況告訴了阿虎,阿虎答應了。阿虎經常身上綁著安全帶,懸掛大樓外墻表面從事清潔工作,像他一樣的這類人員被人們形象地比喻為現實版的“蜘蛛俠”。
次日上午,阿虎與阿紅、阿剛見面后,三人談好阿紅按照每天500元、150元的價格分別付給阿虎和阿剛工錢,于是三人開始對蕪湖縣某網吧的外墻進行清洗。在外墻清洗過程中,阿紅在樓下指揮,阿剛在樓頂幫忙,阿虎用繩子拴住自己身體從樓頂吊在外面開始進行清洗,因為發生意外,阿虎從蕪湖縣某網吧二樓中間的玻璃外面摔了下來。
阿虎受傷后,阿紅、阿剛將其送往蕪湖縣醫院,由于阿虎傷情嚴重又轉往弋磯山醫院治療,經診斷為多發傷、急性顱腦損失、多發肋骨骨折等。2015年12月,安徽廣濟司法鑒定所評定阿虎傷殘等級為“兩處十級”。
該案訴至法院后,法院查明,阿紅不具有外墻清洗的資質,對此,蕪湖縣某網吧知情。阿虎作為法定代表人的蕪湖某清洗服務公司雖然具有外墻清洗資質,但阿虎本人所持有的高空作業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已經失效。
法院審理認為,阿虎系由阿剛介紹,受阿紅雇請工作且由阿紅支付勞動報酬,阿虎與阿紅之間符合雇傭關系的法律特征,形成雇傭法律關系,阿紅為雇主,阿虎為雇員。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但阿虎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其所持有的高空作業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失效后依然從事高空作業,也應對事故的發生承擔一定的責任。蕪湖縣某網吧明知阿紅沒有外墻清洗的資質,仍將外墻清洗業務給其施工,故應當與阿紅承擔連帶責任。
至于阿剛,由于他只是將阿虎介紹阿紅,且其與阿虎的勞動報酬均由阿紅支付,故阿剛不承擔賠償責任。根據該案實際情況及相關法律規定,法院遂依法判決阿紅賠償阿虎醫療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等各項損失共計9.2萬余元,蕪湖縣某網吧對該款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文中人物均系化名)記者饒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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