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則有關“北京一地鐵保潔員撿1800余張一卡通發票賣錢,被判十個月”的新聞引發網友熱議。很多人表示“太重了”“應該判緩刑”,并質疑法院的量刑依據。
針對此問題,記者獨家采訪了案件承辦法院——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的法官,詳解此類案件的裁判標準。
承辦法官表示,網上報道對案件事實的描述大體準確,但并未涉及部分影響量刑的細節:
被告人謝某于2017年6月27日19時許,在北京市海淀區上地城鐵站,以人民幣1100元的價格向他人出售北京市國家稅務局通用定額發票(地鐵一卡通充值發票)1841份,被民警當場抓獲。經鑒定,涉案發票均系真發票。
報道中所稱謝某所售發票是撿的、并不知道出售發票是犯罪行為,屬謝某的個人辯解,并無證據支持。
相反,購買方稱他知道謝某是地鐵站保潔員,之前曾向謝某購買過發票,才會本次繼續訂購,兩人是通過電話聯系的。公安機關從買方隨身處起獲的手機側面支持了這種說法。
手機內經查找,有命名為“立水橋發票1.8量大”字樣的聯系人,撥打電話實驗證明為謝某號碼;買方解釋“立水橋”指代謝某工作的地鐵站,“1.8”指代銷售價格為票面金額的1.8%,“量大”指代謝某可提供發票數量。但對于此前交易,因無其他證據佐證,公訴機關未納入指控范圍。
關于發票來源,雖然謝某一直堅持是自己撿的,但部分發票屬于聯號票、且票面整潔、邊緣碼放整齊,與其他部分褶皺、零散外觀明顯不同。
此外,謝某、買方均證實本次交易是買方首先向謝某訂購5萬元面值的發票,謝某表示需要確認手頭數額,而后答復有6萬的票,并提出交易價格為票面金額2%,買方同意后兩人在約定時間交易,被民警當場捉獲。
審理階段,法院為謝某指定了法律援助律師,后經審理,以非法出售發票罪判處謝某有期徒刑十個月,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裁量標準
關于非法出售發票案件的量刑標準,根據2010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六十八條規定,“非法出售普通發票100份以上或者票面金額累計在40萬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實踐中,法院一般也以100份作為構成犯罪的標準;份數、票面金額、被告人是否有前科、是否系“職業”售票人、發票來源、再犯罪可能性均影響最終的量刑。
海淀法院在2017年度審結非法出售發票罪55件,分別判處拘役三個月至二年有期徒刑不等刑罰,并處一萬元至五萬元罰金;同時,58名被告人中21人被判處緩刑,緩刑適用率為36.2%。
以55起案件為樣本,最常見發票為出租車專用發票和一卡通充值發票,分別占比30.9%、21.8%;與之對應的,出租車司機、地鐵工作人員均為非法出售發票罪的高發群體,地鐵清潔員、綜控員多人涉案。透視全部案件,一條從業者收票—中間人倒票—抵扣者約票的黑色產業鏈條,正在從線下蔓延至線上,隱隱鋪開。
刑罰的預期效果包括一般預防和特殊預防,既要讓未犯罪的人不敢犯罪、也要讓已經犯罪人不敢再犯。
結合本案,承辦法官表示,
謝某的交易數額為1800余份,是定罪標準的18倍,這是判處十個月的主要原因;
沒有對謝某判處緩刑,主要是考慮到雖然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謝某曾有銷售行為、發票系其收購后轉賣,但不論是其索要對價的方式、還是磋商的過程,可以看出謝某對發票交易并不陌生,如果對其判處緩刑,可能會形成“只要交罰金就可以了事”的印象,不足以防止她后續再犯的可能性,也不利于對周邊潛在犯罪者形成震懾。
而“不知道是犯罪”,屬于對違法性認識的抗辯;但構成犯罪并不要求明知道行為構成犯罪,只需知道行為被禁止的程度即可;發票不可買賣當屬常識性問題,因此并未影響對謝某的量刑。
規制目的
對涉發票行為,目前刑法根據是否涉及增值稅專用發票分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等和虛開發票罪、非法出售發票罪、持有偽造的發票罪等。
也即,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買票人和賣票人同等打擊(中介人亦打擊);對于普通發票(真票),則主要打擊出賣人,對于買受人,需要考慮其用票的不同情況,以逃稅罪等罪名規制。
涉發票罪名的設立原因在于我國“以票控稅”的稅收理念及由此衍生的發票制度。
不論是增值稅專用發票還是增值稅普通發票,發票違規、交易行為最終指向的都是逃稅。
此類犯罪雖然沒有直接受害方,但如予以放任,將對稅收制度產生根本影響,也會對依法納稅企業形成不公平的市場競爭,因此是必須從嚴治理。
來源:人民日報客戶端 記者 徐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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