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S/T 395-2012 gōng gòng chǎng suǒ jí zhōng kōng tiáo tōng fēng xì tǒng wèi shēng xué píng jià guī fàn
Hygienic evaluation specification of central air conditioning ventilation system in public buildings
《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學評價規范》由衛生部于2012年9月19日衛通〔2012〕16號發布,自2013年4月1日起實施。衛生部于2006年印發的《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學評價規范》自2013年4月1日起廢止。
ICS 91.140.30
C 51
WS/T 395-2012
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學評價規范
Hygienic evaluation specification of central air conditioning ventilation system in public buildings
本標準按照GB/T 1.1 2009給出的規則起草。
本標準由衛生部環境衛生標準專業委員會提出。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批準。
本標準負責起草單位:江蘇省疾病預防控制中心、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環境與健康相關產品安全所、深圳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張秀珍、姚孝元、金銀龍、劉凡、王俊起、戴自祝、陳連生、陳曉東、周連、余淑苑。
本標準規定了新建、改建、擴建的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以下簡稱集中空調系統)的設計和竣工驗收衛生學評價的技術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已投入運行的公共場所集中空調系統,其他場所集中空調系統的衛生學評價參照執行。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WS 394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規范
WS/T 396 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清洗消毒規范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衛生部
3.1.1 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3.1.2 擁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相應的實驗室。
3.1.3 檢測項目應當獲得省級以上實驗室資質認定。
3.2.1 技術負責人應具有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并從事相關專業工作5年以上。
3.2.2 專業技術人員 應有不少于5名與集中空調系統衛生學評價工作相適應的公共衛生、衛生檢測專業人員,并具備相應的專業技術能力,其中中級專業技術職稱以上人員不少于專業人員總數的40%。
3.2.3 專業人員應經過培訓,并考核合格。
應設立專門的質量管理部門,并有完善的符合集中空調系統衛生學評價質量的管理體系。
3.4.1 擁有量值準確可靠、性能良好,與集中空調系統衛生學評價項目相配套的儀器設備,基本儀器設備見附錄A。
3.4.2 儀器設備的配置應能滿足工作的需要,并能良好運行。
3.4.3 儀器設備應定期進行計量檢定,并貼有檢定或校驗標識。定量采樣機器人應編制自校規程并定期進行不確定度評定。
3.4.4 儀器設備應有完整的操作規程。
4.1.1 國家標準、規范,主要包括:
a)《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b)《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
c)《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d) WS 394;
e) WS/T 396;
f) 公共場所衛生標準。
4.1.2 公共場所經營者提供的技術資料,主要包括:
a) 建設項目的審批文件;
b) 建設項目概況資料;
c) 集中空調系統設計資料。
4.1.3 其他相關文件和資料。
4.2.1 設計評價
4.2.1.1 對所提供的技術資料進行基本情況分析,主要包括:
a) 建設項目地點、總投資、平面布局、建筑面積;
b) 建設項目用途、服務人數;
c) 空調類型、氣流形式和系統設計參數;
d) 冷卻塔的類型和位置;
e) 新風口位置,過濾及防護設施;
f) 其他方面按WS 394的要求。
4.2.1.2 在基本情況分析的基礎上進行現場調查,主要包括:
a) 周邊環境現狀及危害因素,必要時進行監測;
b) 建筑物現況及自身衛生狀況。
4.2.1.3 結合基本情況分析和現場調查結果,對集中空調系統設計資料進行評價,主要包括:
a) 溫度、相對濕度、風速、噪聲、新風量等設計參數;
b) 機房、風管、冷卻塔、空氣凈化裝置、加濕裝置、應急關閉回風的裝置、控制集中空調系統分區域運行的裝置、清洗用的可開閉窗口等設備、設施;
c) 新風、排風、送回風等通風系統;
d) 空調水系統、氣流組織、空調管道材質和保溫材料等:
e) 新風口過濾網設置、防護設施等;
f) 冷卻塔周邊衛生狀況等。
4.2.2 竣工驗收評價
4.2.2.1 現場調查
現場調查應按下列要求進行:
a) 集中空調系統試運行時衛生狀況;
b) 集中空調系統設備設置和布局。
4.2.2.2 衛生檢測
4.2.2.2.1 樣本量:
a) 抽樣比例不應少于空氣處理機組對應的風道系統總數量的5%,不同類型的集中空調系統,每類至少抽1套。應具有隨機性、代表性和可行性;
b) 每套系統應選擇3個~5個代表性部位;
c) 冷卻水、冷凝水不少于1個部位;冷卻水需采集平行樣品;
d) 每套空調系統選擇3個~5個送風口進行檢測。PM10:送風口面小于0.1 m2,設置1個檢測點,送風口面積大于0.1 m2,設置3個檢測點;送風中細菌總數、真菌總數、β-溶血性鏈球菌:每個送風口設一個采樣點。嗜肺軍團菌(根據實際情況選測),每個送風口設一個采樣點;
e) 新風每個進風管不少于1個部位。
4.2.2.2.2 檢測指標和方法按WS 394要求執行。
4.2.2.3 分析和評估
根據檢測結果對可能造成的健康危害進行分析和評估。
4.3 評價結論和建議
根據評價結果分別作出評價結論,并針對發現的衛生問題提出相應的建議。
5.1 評價報告分為評價報告表、評價報告書兩種形式。評價報告表的編制見附錄B.評價報告書的編制見附錄C。
5.2 評價報告是衛生學評價工作的總結性文件,應在基本情況分析、現場調查、衛生檢測、評價分析的基礎上.全面、真實地反映衛生學評價的全部工作,文字要求簡潔、準確,用語規范,結論明確。
5.3 評價報告應包括項目的基本情況、評價依據、評價內容和方法、調查與檢測結果分析、評價結論和建議。
A.1 集中空調系統衛生學評價機構的基本儀器設備要求見表A.1。
表A.1 集中空調系統衛生學評價機構的基本儀器設備要求
測定項目
封面頁應包括:
a)“集中空調系統衛生學評價報告表”名稱;
b)報告表編號;
c)評價機構名稱(加蓋公章);
d)報告表簽發時間。
首頁應包括:
a) 評價項目名稱;
b) 評價項目地址;
c) 委托單位名稱;
d) 委托單位地址;
e) 委托單位聯系人;
f) 委托單位聯系電話;
g) 評價技術負責人(包括簽字);
h) 評價人員名單(包括姓名、職稱、專業、簽字);
i) 審核人(包括簽字)。
集中空調系統衛生學評價表見表B.1。
表B.1 集中空調系統衛生學評價表
封面頁一般包括:
a)評價報告編號;
b)評價項目名稱:
×××××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學評價報告
c) 評價機構名稱(包括蓋章);
d) 報告編制日期。
首頁一般包括:
a) 委托單位名稱;
b) 委托單位地址;
c) 評價項目地址;
d) 委托單位聯系人;
e) 委托單位聯系電話;
f) 評價技術負責人(包括簽字);
g) 評價人員名單(包括姓名、職稱、專業、簽字);
h) 審核人(包括簽字)。
正文一般包括:
a) 評價項目名稱;
b) 任務來源;
c) 評價目的;
d) 評價范圍;
e) 評價依據;
f) 項目概況;
g) 評價內容與方法;
h) 分析、調查、檢測數據與結果;
i) 結論和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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