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雇主責任保險條款(2015版)
總則
第一條 本保險合同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保險憑證以及批單組成。凡涉及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均應采用書面形式。
第二條 凡依法設立的企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均可作為本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
保險責任
第三條 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的雇員因從事保險單載明的業務工作而遭受意外,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導致負傷、殘疾或死亡,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約定負責賠償: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
(四)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
(五)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
(六)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
(七)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
(八)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四條 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對應由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訴訟費用以及事先經保險人書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以下簡稱“法律費用”),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約定也負責賠償。
責任免除
第五條 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重大過失行為;
(二)戰爭、敵對行動、軍事行為、武裝沖突、罷工、騷亂、暴動、恐怖活動;
(三)核輻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行政行為或司法行為;
(五)地震及其次生災害;
(六)雇員犯罪、自殺自殘、斗毆,或因受酒精、毒品、藥品影響造成自身人身傷亡的;
(七)雇員因疾病(包括職業病)、分娩、流產以及因上述原因接受醫療救治的,但屬于本條款第三條第(六)項約定的不在此限;
(八)雇員無有效駕駛證駕駛機動車輛或無有效資格證書而使用各種專用機械、特種設備、特種車輛或類似設備裝置,造成自身人身傷亡的。
第六條 下列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罰款、罰金及懲罰性賠款;
(二)精神損害賠償;
(三)超出雇員所在地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醫療費用;
(四)工傷保險已經支付的醫療費用;
(五)雇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包括港、澳、臺地區)發生的人身傷亡;
(六)被保險人對其承包商的雇員的賠償責任;
(七)保險單載明的免賠額。
責任限額與免賠額
第七條 除另有約定外,責任限額包括每人傷亡責任限額、每人醫療費用責任限額、法律費用責任限額、每次事故責任限額及累計責任限額。
各項責任限額由投保人和保險人協商確定,并在保險單中載明。
第八條 每次事故每人醫療費用免賠額由投保人和保險人協商確定,并在保險單中載明。
保險期間
第九條 除另有約定外,保險期間為一年,以保險單載明的起訖時間為準。
保險人義務
第十條 本保險合同成立后,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
第十一條 保險人依本保險條款第十五條取得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
保險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二條 保險事故發生后,投保人、被保險人提供的有關索賠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保險人應當及時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險人補充提供。
第十三條 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的賠償請求后,應當及時就是否屬于保險責任作出核定,并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情形復雜的,保險人在收到被保險人的賠償請求后三十日內未能核定保險責任的,保險人與被保險人根據實際情形商議合理期間,保險人在商定的期間內作出核定結果并通知被保險人。
對屬于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達成有關賠償金額的協議后十日內,履行賠償義務。保險人依照前款的規定作出核定后,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應當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內向被保險人發出拒絕賠償保險金通知書,并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 保險人自收到賠償保險金的請求和有關證明、資料之日起六十日內,對其賠償保險金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數額先予支付;保險人最終確定賠償的數額后,應當支付相應的差額。
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
第十五條 投保人應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如實回答保險人就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的詢問,并如實填寫投保單。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于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第十六條 如未約定分期交付保險費的,投保人應當在保險合同成立時交清保險費。
第十七條 被保險人應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生產操作、勞動保護等方面的規定,加強安全管理,采取合理的預防措施,盡力避免或減少雇員傷害事故的發生。
保險人可以對被保險人遵守前款約定的情況進行檢查,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隱患的書面建議,投保人、被保險人應該認真付諸實施。
投保人、被保險人未按照約定履行上述安全義務的,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
第十八條 在保險期間內,如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約定的通知義務的,因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九條 發生可能引起本保險項下索賠的損害事故,被保險人應該:
(一)盡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減少損失,否則,對因此擴大的損失,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二)及時通知保險人,并書面說明事故發生的原因、經過和損失情況;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但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的除外;
(三)保護事故現場,允許并且協助保險人進行事故調查;對于拒絕或者妨礙保險人進行事故調查導致無法確定事故原因或核實損失情況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或核實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 被保險人收到受傷害雇員或其代理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時,應立即通知保險人。未經保險人書面同意,被保險人對該雇員或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諾、拒絕、出價、約定、付款或賠償,保險人不受其約束。對于被保險人自行承諾或支付的賠償金額,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不屬于本保險責任范圍或超出應賠償限額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在處理索賠過程中,保險人有權自行處理由其承擔最終賠償責任的任何索賠案件,被保險人有義務向保險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資料和協助。
第二十一條 被保險人獲悉可能發生訴訟、仲裁時,應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接到法院傳票或其他法律文書后,應將其副本及時送交保險人。保險人有權以被保險人的名義處理有關訴訟或仲裁事宜,被保險人應提供有關文件,并給予必要的協助。
對因未及時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協助引起或擴大的損失,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二條 被保險人請求賠償時,應向保險人提交下列索賠文件:
(一)保險單正本;
(二)索賠申請書;
(三)能夠確認被保險人與受傷害雇員存在勞動關系的人事、薪資證明;
(四)公安等有關主管部門出具的事故證明;
(五)該雇員就醫治療的診療證明、病歷(原件)及醫療費用原始單據;該雇員殘疾的,由保險人認可的傷殘鑒定機構出具的傷殘程度證明;該雇員死亡的,由公安機關或醫療機構出具的死亡證明;宣告死亡的,由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決;
(六)被保險人與該雇員或其代理人簽訂的賠償協議書或和解書,經判決或仲裁的,應提供判決文書或仲裁裁決文書;
(七)投保人、被保險人所能提供的其他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約定的索賠材料提供義務,導致保險人無法核實損失情況的,保險人對無法核實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三條 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應由有關責任方負責賠償的,被保險人應行使或保留向該責任方請求賠償的權利。
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人未履行賠償義務之前,被保險人放棄對有關責任方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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