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5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56號令發布
根據2002年11月1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14號令修改)
第一條 為了保持建筑物、構筑物外立面的整潔、美觀和完好,根據《北京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規劃市區、郊區的城鎮地區和開發區、科技園區、風景名勝區以及區、縣人民政府劃定并公布的城市化管理地區的建筑物、構筑物外立面,應當按照本規定保持整潔。
第三條 市市政管理委員會主管本市建筑物、構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潔工作,負責本規定的組織實施。
區、縣市政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本轄區建筑物、構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潔工作。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組織負責對建筑物、構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潔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規劃、建設等管理機關,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對建筑物、構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潔工作實施監督和管理。
第四條 建筑物、構筑物外立面應當保持整潔,無明顯污跡,無殘損、脫落、嚴重變色等。建筑物頂部應當保持整潔,無堆物堆料,不得擅自設置設施、設備。建筑物附著物和周邊可能對建筑物造成影響的構筑物,其外立面必須與建筑物的色調、造型和建筑設計風格相協調。
第五條 本市建筑物、構筑物外立面整潔的標準,由市市政管理委員會會同市規劃委員會制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六條 建筑物、構筑物外立面為玻璃幕墻的,至少每年清洗一次;外立面為水刷石、干粘石和噴涂材料的,應當定期清洗并至少每五年粉飾一次;外立面為其他材質的,視材質情況定期清洗或者粉飾。
因施工等原因致使建筑物、構筑物外立面有明顯污跡的,應當及時進行清洗、粉飾。
建筑物、構筑物外立面殘損、脫落的,應當進行修補或者重新裝飾、裝修。
第七條 本市遇重大慶典或者舉辦國際性、全國性大型活動等特殊情況需要時,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統一要求對建筑物、構筑物外立面進行清洗、粉飾。
第八條 對建筑物、構筑物的外立面進行粉飾或者重新裝飾、裝修,應當保持原建筑物、構筑物的色調、造型和建筑設計風格。改變原建筑物、構筑物色調、造型或者建筑設計風格的,應當先依照城市規劃管理規定申報批準后再進行。
第九條 對建筑物、構筑物外立面進行粉飾或者重新裝飾、裝修時,應當使用符合國家和本市產品質量標準和環境保護要求的建筑涂料和裝飾、裝修材料。保證工程質量,在規定的期間內不出現嚴重變色、褪色和脫落現象。
第十條 應當承擔建筑物、構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潔責任的責任人,不履行責任的,由區、縣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委托專業企業按照規定代為粉刷、修飾,所需費用由建筑物、構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潔的責任人承擔。對不支付費用的,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執行。
第十一條 對建筑物、構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潔負有管理責任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履行職責。對玩忽職守、推諉扯皮,造成建筑物、構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潔工作不落實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追究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2000年8月1日起施行。
本規定實施后,依照本規定第二條確定的建筑物、構筑物,外立面達不到整潔標準的,均須進行清洗、粉飾等作業。
版權所有 ?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建設行業分會建筑物清潔委員會
地址:北京市海淀區三里河路9號建設部郵政編碼:100037
電話:010-88360325 傳真:010-68317079
郵件:jianshebao@sina.com.cn 網站:http://www.hntqyb.com
京ICP備13014717號-2 京公安網備:11010602004581
微信公眾訂閱號
微信公眾服務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