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市容管理,保持建筑物(包括構筑物,下同)外立面整潔、美觀和完好,創造清潔、優美的城市市容環境,根據《廣東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主要街道建筑物、市政公用設施的外立面的保潔管理,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市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第二條規定范圍的建筑物外立面整潔管理工作,并具體負責本規定的組織實施。
各鎮(街)公用事業服務中心負責本轄區內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潔管理工作。
第四條 新聞媒體和其他機關、企事業單位應當配合開展建筑物外立面保潔宣傳,提高市民的美化城市市容環境意識。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潔管理工作。
第五條 建筑物的所有人是保持建筑物外立面整潔的責任人;所有人與使用人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已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小區,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潔管理工作,可以由物業管理公司統一組織實施。沒有實行物業管理的建筑物外立面的保潔工作,由所在地村(社區)統一組織實施。
產權不明或者由政府代管的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潔工作由市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城市道路防護欄、立交橋及橋下設施、人行過街橋、公共汽車站(亭)等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外立面的保潔工作,由設施管理單位負責組織實施。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自覺維護建筑物外立面的整潔,對損害建筑物外立面整潔的行為有權勸阻和舉報。
第七條 建筑物外立面應當符合下列整潔要求:
(一)無明顯污跡;
(二)無殘損、脫落、嚴重變色;
(三)無亂掛、亂貼、亂涂、亂刻;
(四)無凌亂、殘舊管線及廣告招牌靠墻;
(五)無其他影響市容景觀現象。
第八條 建筑物外立面,應當按照下列要求清潔:
(一)玻璃、金屬板、裝飾板幕墻,每半年至少清洗一次;
(二)面磚、石材(料)幕墻,每年至少清洗一次;
(三)水泥、涂料幕墻,每三年至少涂裝刷新一次;
(四)因施工等原因致使建筑物外立面有明顯污跡的,應當及時進行清洗、粉飾;
(五)建筑物外立面殘損、脫落的,應當進行修補或者重新進行裝飾、裝修;
(六)建筑物樓頂、陽臺、平臺、外走廊有明顯污漬或亂堆亂放的,應當定期清潔或清理,出現破損、褪色的,應當及時修復。
對古建筑和重要近現代建筑清潔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
第九條 遇重大慶典或者舉辦國際性、全國性大型活動等特殊情況時,鎮(街)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統一要求清潔轄區內城市建筑物外立面。
第十條 建筑物外立面不符合清潔要求,有礙觀瞻,影響市容的,責任人應當及時清潔、修復。
第十一條 防護裝置、空調室外機(窗機),遮陽(雨)篷,電信、電力、交通設施,標志標牌,戶外廣告、霓虹燈,報欄、畫廊、招貼欄等,由管理單位定期清潔,出現破損、褪色的,應當及時更換、修復。
第十二條 從事建筑物外立面清潔的經營者(以下簡稱經營者),應當具有相應的技術力量、設備、安全器械,配備符合國家、行業要求的勞動防護用品。建立、健全有關安全作業規程和責任制度,并自設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攜登記資料向市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經營者從事高處懸掛清潔作業的,應當在開工前十五日內攜施工方案、操作規程等向市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從事高處懸掛清潔作業的人員應當經安全培訓,并按照有關高處懸掛操作規程作業。
患有高血壓、心臟病、恐高癥等不宜從事高處作業的人員不得從事高處懸掛清潔作業。
高處懸掛清潔作業安全無保障的,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
第十五條 清潔建筑物外立面,應當使用符合國家或者地方產品質量標準和環保要求的清洗劑、建筑涂料等產品,保證工程質量,并在規定的期間內不出現嚴重變色、褪色和脫落現象。清潔時不得對周邊環境造成污染。
第十六條 市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指導和監督經營者、從業人員按照操作規程安全作業。對建筑物外立面不符合市容要求的,應當及時通知責任人進行清潔。對群眾的舉報投訴應當依法及時受理、查處。
第十七條 對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潔工作負有管理責任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貪贓枉法的,或者不依法履行職責的,由所在單位或者監察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各鎮(街)轄區內建筑物外立面的保潔工作要列入鎮(街)班子年度環衛管理工作量化考核的內容。
第十九條 本規定由東莞市城市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4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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