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保持城市建筑物外立面的整潔、美觀和完好,創造清潔、優美的城市市容環境,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廣東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石岐區、東區、西區、南區、火炬開發區的主要道路兩側臨街和重點地區的建筑物(包括構筑物,以下相同)外立面的保潔管理適用本規定。城市主要道路和重點地區的具體范圍,由市建設局會同相關部門劃定。
各鎮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 中山市建設局負責本市城市建筑物外立面保潔管理工作。
各區辦事處和火炬開發區管委會協助市建設局管理轄區范圍內建筑物外立面保潔工作。
城管執法、規劃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助實施本規定。
第四條 新聞媒體和機關、企事業單位應當配合市建設局開展城市建筑物外立面保潔宣傳,提高市民的美化城市市容環境意識。
第五條 城市建筑物外立面應當保持整潔,無明顯污跡,無殘損、脫落、嚴重變色等現象。建筑物的附著物和周邊可能對建筑物造成影響的構筑物,其外立面應當與建筑物的色調、造型和建筑設計風格相協調。
第六條 城市建筑物外立面整潔的標準,由市建設局會同市規劃局制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七條 城市建筑物外立面的清洗和粉飾,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建筑物外立面為玻璃幕墻的,至少每年清洗一次。
(二)建筑物外立面為瓷片的,至少每兩年清洗一次。
(三)建筑物外立面為水刷石、干粘石的,至少每兩年清洗一次。
(四)建筑物外立面為噴涂材料的,至少每三年粉飾一次。
(五)因施工等原因致使建筑物外立面有明顯污跡的,應當及時進行清洗、粉飾。
(六)建筑物外立面殘損、脫落的,應當進行修補或者重新進行裝飾、裝修。
第八條 本市有重大慶典或者舉辦國際性、全國性的大型活動時,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統一要求對建筑物的外立面進行清洗和粉飾。
第九條 對建筑物的外立面進行粉飾或者重新裝飾、裝修,應當保持原建筑物的色調、造型和建筑設計風格。改變原建筑物的色調、造型或建筑設計風格的,應當先經市規劃局批準。
第十條 對建筑物外立面進行粉飾或者重新裝飾、裝修時,應當使用符合國家產品質量標準和環境保護要求的建筑涂料和裝飾、裝修材料,保證工程質量,并在規定的期間內不出現嚴重變色、褪色和脫落現象。
第十一條 建筑物外立面的保潔工作,由建筑物的所有權人負責;所有權人與使用人另有約定的,由約定的責任人負責。
立交橋及橋下設施、人行過街橋、公共汽車站(亭)等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外立面的保潔工作,由設施管理單位負責。
第十二條 已實行了物業管理的住宅小區建筑物外立面的保潔工作,由物業管理公司統一組織實施,所需費用由業主負責。沒有實行物業管理的建筑物外立面的保潔工作,由所在地居委會統一組織實施,所需費用由房屋所有權人負責。
第十三條 對不符合建筑物外立面整潔標準,需限期改造或拆除的,由市城管執法部門依照《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廣東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四條 建筑物外立面保潔責任人拒絕或者變相拒絕承擔責任的,由市建設局委托專業保潔企業進行保潔作業,所需費用由該建筑物保潔責任人承擔。
第十五條 本規定施行后,城市主要道路和重點地區的建筑物外立面達不到整潔標準的,必須在本規定頒布之日起3個月內進行清洗、粉飾等作業。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頒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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