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三個城市區、秦皇島經濟技術開發區道路兩側和重點區域的建筑物、構筑物。
第三條 建筑物、構筑物自身外的欄桿、牌匾、燈箱廣告等附屬設施,立交橋及橋下設施、人行過街橋、公共汽車候車亭、通訊設施、郵政設施、路燈、果皮箱等各類市政公用設施的保潔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根據建筑物、構筑物所處地理位置確定保潔標準,實行分級考核。各類建筑物、構筑物保潔標準由市城市管理局確定。
第五條 秦皇島市城市管理局負責管理全市建筑物、構筑物立面保潔工作。
各城市區、秦皇島經濟技術開發區城市管理部門負責管理、協調本轄區內建筑物、構筑物外立面保潔工作。
各街道辦事處負責具體組織實施本轄區內建筑物、構筑物外立面保潔工作。
規劃、房產、建設、民政等部門協助共同做好建筑物、構筑物的保潔工作。
新聞媒體、機關和企事業單位應當配合城市管理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開展城市建筑物、構筑物的保潔宣傳,提高市民美化城市市容的意識。
第六條 建筑物、構筑物外立面應當保持整潔,無明顯污跡,無殘損、脫落和嚴重變色。建筑物附著物和周邊可能對建筑物造成影響的構筑物,其外立面必須與主體建筑物的色調、造型和設計風格相協調。
第七條 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外立面的保潔,由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人負責;所有權人與管理使用人另有約定的,由約定的責任人負責。
市政公用設施外立面的保潔,由設施管理經營單位負責。
居民住宅外立面的保潔,由原產權單位或者其委托的物業管理單位負責。
第八條 建筑物、構筑物外立面清洗保潔,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建筑物、構筑物外立面為玻璃幕墻的,至少每年清洗一次;
(二)建筑物、構筑物外立面為瓷片、水刷石、干粘石的,至少每兩年清洗一次;
(三)建筑物、構筑物外立面為噴涂材料的,至少每三年刷新一次;
(四)外立面為其他材質的,視材質情況定期清洗。
(五)其它原因致使建筑物、構筑物外立面有明顯污跡的,應當及時進行清洗粉刷。
(六)建筑物、構筑物外立面殘損、脫落的,應當進行修補或者重新裝飾、裝修。
第九條 遇有重大慶典或者舉辦國際性、全國性大型活動等特殊情況需要時,應當按照市、區人民政府的統一要求對建筑物、構筑物外立面進行清洗、粉飾。
第十條 建筑物、構筑物的外立面進行粉飾或者重新裝飾、裝修,原則上應當保持原建筑物、構筑物的色調、造型和設計風格。改變原建筑物、構筑物色調、造型或者設計風格的,須經城市規劃管理部門同意。
第十一條 建筑物、構筑物外立面進行粉飾或者重新裝飾、裝修時,應當使用符合國家產品質量標準和環境保護要求的建筑裝飾、裝修材料。
第十二條 對不符合建筑物、構筑物外立面保潔標準的,由各城市區、秦皇島經濟技術開發區城市管理部門依照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 依照本規定第七條確定的建筑物、構筑物外立面保潔的責任人,拒絕或者變相拒絕承擔保潔責任的,由城市管理部門或街道辦事處委托專業企業按照規定進行保潔,所需費用由建筑物、構筑物外立面保潔責任人支付。對拒不支付費用的,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和秦皇島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對建筑物、構筑物保潔工作先進的部門、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拒不履行保潔責任的單位、個人和組織管理工作較差的部門給予通報批評。
第十五條 對建筑物、構筑物外立面保潔負有管理責任的行政機關、街道辦事處及其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履行職責。對不作為、亂作為的,由其上級機關追究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第十六條 各縣建成區、旅游景區、工業園區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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