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城市建筑物和構筑物外立面保潔范圍是指市區主要道路兩側臨街和重點區域的建筑物、構筑物、交通崗亭、報刊亭、電話亭、郵筒、配電箱、電話號碼交換箱、果皮箱、公交站牌、路名牌、商店門面、橋梁、雕塑、圍墻、柵欄、護欄、廣告牌、燈箱等。
第三條 市市容管理局是本市市區建筑物和構筑物外立面保潔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市城管綜合執法監察支隊受市市容管理局的委托,對本規定的實施進行監督檢查;市四區市容環境管理部門具體負責組織實施對建筑物和構筑物外立面保潔的管理工作。
市建設、規劃、工商、公安、民政、房管、交通管理等部門應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助搞好建筑物和構筑物外立面的保潔管理工作。
第四條 建筑物和構筑物外立面的保潔,由建筑物和構筑物所有權人負責;所有權人與管理使用人另有約定的,由約定的負責人負責。
已出售的原公有住房的外立面的保潔工作,由售房單位或者其委托的房產管理單位負責。
在城市道路及公共場所設置的交通、電信、郵政、電力、市政公用、環衛等各類公共設施的保潔工作,由設施產權管理單位負責。
第五條 建筑物和構筑物外立面保潔應符合以下標準:
(一)無明顯污跡;
(二)無殘損、脫落、嚴重變色;
(三)無亂掛、亂貼等現象;
(四)建筑物附屬物的外立面必須與建筑物色調、造型和建筑物設計風格相協調。
第六條 城市市區主要道路兩側臨街和重點區域的建筑物和構筑物外立面應按下列要求進行保潔:
(一)玻璃類、瓷磚、大理石、花崗石、粘塑類及可洗涂料類墻體至少每半年清洗一次;
(二)水刷石、噴砂、噴石類墻體至少每年清洗一次;
(三)油漆類墻體至少每年刷漆一次,每半年清洗一次;
(四)書報亭、電話亭、公交站牌、交通崗亭、郵筒、配電箱、電話號碼交換箱、果皮箱、路名牌、商店門面至少每年油飾一次(因材質實際不需要油飾的除外),每季度清洗一次;
(五)金屬類柵欄(不包括不銹鋼)至少每年油漆一次,每半年清洗兩次;
(六)橋梁、雕塑至少每年粉刷、油飾一次,每半年清洗一次;
(七)霓虹燈、大型廣告牌至少每半年清洗一次;
(八)廣告燈箱、牌匾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
(九)遮陽棚為布質材料的,每兩年更換一次,其他材料至少每年清洗兩次;
(十)因施工、裝修、改造等原因,致使建筑物和構筑物外立面有明顯污跡的,應當及時清洗、油飾。
第七條 建筑物和構筑物外立面如有缺損、破舊、褪色和明顯污跡,有礙觀瞻、影響市容的,應當及時整修、清洗、粉刷、油飾,確保整潔美觀。
第八條 遇重大慶典或者舉辦大型活動等特殊情況,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統一要 求,對建筑物和構筑物的外立面進行保潔。
第九條 對建筑物和構筑物外立面進行粉刷或者整修時,應當保持原建筑物和構筑物色調、造型和建筑設計風格,并與周圍環境相協調。改變原建筑物、構筑物色調、造型或者建筑設計風格的,應當先依照城市規劃和市容市貌的管理規定,經申報批準后再進行。
第十條 對建筑物和構筑物外立面進行粉刷或重新裝飾裝修時,應當使用符合國家產品質量標準和環境保護要求的建筑涂料和裝飾、裝修材料,保證工程質量,并在規定期間內不出現嚴重 變色、褪色和脫落現象。
第十一條 建筑物和構筑物外立面保潔的責任人拒絕或者變相拒絕承擔責任的,由該建筑物和構筑物筑物的管理部門或市容管理部門委托專業清洗公司按規定進行作業,所需費用由建筑物和構筑物筑物外立面保潔的責任人支付,對拒不支付的,可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二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訴訟。
第十三條 建筑物和構筑物筑物外立面保潔的執法管理人員應當忠于職守、秉公辦事,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本規定由呼和浩特市市容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各旗、縣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2007年3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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